拾獲物招領公告
拾獲物處理要點:
- 凡於本廣場範圍拾得遺失物者(以下稱拾得人),應告知本廣場 6 樓服務台客服人員(以下稱客服人員),並將拾獲物交存或送至在地管轄警察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武陵派出所」。
- 客服人員應將拾得人、拾獲物等相關資料登記於「拾獲物登記表」,經拾得人簽認後,拾獲物存證並封存。
- 拾獲物資訊公告於官網及 6 樓服務台。
- 本廣場將善盡封存拾獲物之責,惟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 拾獲物如記載有遺失人之聯絡方式時,本廣場將主動通知領取並以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 易於腐敗及不易保存(如:食品、藥品等)之拾獲物,於當日閉店後銷毀或丟棄。
- 拾獲物為現金 500 元(不含)以下、未載有個資物品(如:衣帽、水壺、鞋子、雨傘等),由本廣場公告招領一個月,逾一個月未有人認領者,由本廣場取得所有權後,並送至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
- 拾獲物為載有個資物品(如:證件、金融卡、信用卡、學生證、記名電子票證等)及貴重物品(如: 現金 500 元〔含〕以上、皮夾、手機、包包等),本廣場將主動通知所屬機關單位(如:銀行、學校等)或於 3 日後送交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
- 發現有物品遺失時,可至本廣場 6 樓服務台詢問並填寫「拾獲物登記表」。
- 拾獲物認領:請遺失者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於開店時間至本廣場 6 樓服務台領取。確認並詳述遺失物之遺失日期及特徵後,請填寫「拾獲物登記表」及簽收,領回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