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

勞資關係

(一) 員工福利措施:

  1. 本公司百貨公司事業部於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經(81)北市府勞(三)字第17962號函核准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故有關所有員工福利措施均由福委會統籌負責辦理。
  2. 本公司非常重視員工健康情形,故依法規規定期間與相關醫療機構及健檢中心合作,針對在職員工舉辦身體健康檢查。
  3. 子公司未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惟享有三節禮金、婚喪喜慶補助及年終尾牙之福利。

(二) 員工進修、訓練情形:

  1. 員工利用閒暇時間可自行參加英、日語、電腦或其他自習進修課程之講(補)習,可憑繳費收據,申請進修獎助金。
  2. 公司每月固定舉辦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教育員工有關公司的經營理念,平時工作職掌的執行,貫徹統領精神的發揮與表達,建立良好的互助關係。對於專業的職能,各部門得依實際的需求,申請參加外部訓練。

(三) 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1. 本公司百貨事業部於75年1月1日訂定勞工退休金辦法,並依政府法令於87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公司除配合勞動基準法實施之外,並將公司所有相關規章予以修改,以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公司訂有員工退休辦法,並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設置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舊制退休準備金每月按薪資百分之二提撥,存入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管理。
  2. 94年7月起依員工選擇之新制或舊制退休金提撥方式依法辦理。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針對選擇新制員工,本公司亦依月提繳工資百分之六新制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專戶,並於每年委任顧問公司進行舊制退休準備金精算及每年依已符合退休條件人員足額提撥,確保所有員工之退休權利。
  3. 本公司根據工作規則第五章第51條至59條規定,訂定員工退休辦法:
    • 申請退休
    • 本公司同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動申請退休:
      1. 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含)以上者。
      3.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命令退休
    • 本公司同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智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
      3.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退休預告
    • 退休之申請,須於一個月前提出,並辦妥離職手續。
    • 退休金之發放標準
    • 本公司同仁之年資以受雇日起算,其退休金之給予標準如下:
      1.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 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智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以87年3月1日為分界。87年3月1日前之年資,以本薪為基數基準;87年3月1日(含)後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平均工資為基數基準,且依規定計算之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工作年資之認定,不適用於94年7月1日以後新進之員工,若於94年7月1日以後選擇勞退新制之舊有員工,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將予以保留,俟員工退休時,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